建工司法解释二实施后,甲方能以审计未完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建设工程2026.08.26徐滕敏最后审阅 2026.09.14

问题

建工司法解释二什么时候实施?甲方还能否以审计还没出结果为由拒绝付款?

专业解答

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式施行。该解释第十三条专门规制“以审拖款”行业顽疾: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甲方完全无权以审计未出为由拒绝付款;合同有约定的,审计也必须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出具,超期不出或结果明显违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可直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不再受审计程序无限期约束。

具体核心规则与法律逻辑

1. 无约定则无权援引:审计不是法定付款前置条件,未约定不能作为拒付事由

法律逻辑: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计本质是行政机关对发包人的财政监督行为,仅约束审计机关与发包人,不能直接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承包人设定付款限制,未经双方明确约定,不产生阻却付款的法律效力。

大白话:说白了,审计是甲方和审计部门的内部监督事,跟施工方没关系。只要合同里没白纸黑字写“最终结算要等审计结果出来才算”,甲方就不能拿“审计还没做完”当借口拖着不给钱。工程款该按合同约定的节点、约定的方式结算支付,不能因为甲方自己的审计流程没走完就拖欠。

2. 有约定也有期限:审计最长不得超过提交结算后 1 年,不得无限期拖延

法律逻辑: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双方有约定期限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工程规模、造价、复杂程度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该期限为法定上限,旨在破解“审计久拖不决、工程款无限期挂账”的行业乱象。

大白话:就算合同里写了要等审计结果,也不是甲方想拖多久就拖多久。合同写了审计期限的按合同来,没写的,从你把完整的结算资料交给甲方那天算起,最多等一年。超过一年审计还没出结果的,就不能再拿“审计没做完”当理由拒付工程款了,这个期限是法律给的上限,不允许无限期耗下去。

3. 两种例外可突破审计:超期不出、结果明显不符约定,可直接申请造价鉴定

法律逻辑: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计价标准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则打破了“约定审计就必须等到底”的绝对约束,赋予承包人在审计怠工、失实时的救济路径,直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最终工程价款。

大白话:两种情况可以直接绕开审计打官司要钱:一是审计超了合理期限还没出结果,纯粹是甲方或者审计部门故意拖着不办;二是审计出来的价格明显和合同约定的算钱规则对不上,乱砍价、脱离合同约定审减。这两种情况你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做工程造价鉴定,按鉴定结果结算,不用再卡在审计程序里无限期等。

4. 审计不影响进度款支付:不得将审计作为全部款项的支付前提

法律逻辑:审计规则仅适用于最终结算价款的确认,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进度款、节点工程款、预付款等付款义务。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到期进度款、节点款的,不符合合同约定与司法解释精神,承包人有权主张按期支付并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大白话:别说是最终结算款,就算是中间的进度款、到了付款节点的工程款,甲方也不能拿审计没出当借口不付。审计只管最后总账算得对不对,过程中该付的钱、到了约定时间的钱,都得按时给。不能从开工到收尾全拿审计当挡箭牌,所有款项都拖着不结。

5. 实操关键:留存结算送达凭证,超期及时行权避免扩大损失

法律逻辑:审计合理期限的起算点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承包人应当留存结算资料的送达凭证(签收单、EMS 底单、电子送达记录等),作为期限计算的依据。审计超期后应及时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催告后仍无进展的,应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通过司法程序固定价款、主张付款。

大白话:想用这条规则维权,核心是留好证据。一定要记清楚你什么时候把结算资料交给甲方的,要有对方签收的凭据,时间就从那天开始算。到了期限审计还没动静,先正式发函催一次,留好函件和送达记录,还没结果就赶紧起诉申请造价鉴定,别傻等,拖得越久资金占用损失越大。

依据

本文基于上述规范与实务经验整理,供同类争议处理参考;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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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滕敏律师

徐滕敏ATTORNEY AT LAW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管委会副主任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副主任

2014 年执业至今,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与人工智能法律实务。温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房地产、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新联会理事、副秘书长,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重整专业委员、强制清算专业委员,长期开展 AI/GPT 法律实务应用培训。

执业证号 13303201510276427 ·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梳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文本与实际履行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