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借资质施工、发包人知情,工程款怎么要回来?

建设工程2026.08.27徐滕敏最后审阅 2026.09.14

问题

挂靠人 A 借被挂靠人 B 的资质,以 B 的名义与建设单位 C 签订施工合同。C 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挂靠事实,也认可工程总价、同意支付尾款。现在 B 因为其他涉诉账户被查封冻结,A 有什么方法可以要到工程款?

专业解答

结论:A 能要到钱,而且法律依据非常精准——新施行的《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四条就是为这个场景量身定做的: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挂靠人可以就其施工的工程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决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承担责任。C 签约时明知挂靠、认可总价、同意付尾款,恰好满足该条的适用前提,A 可以直接起诉 C 要钱,绕开 B 被冻结的账户。前提只有两个:工程质量合格 + 证据能证明 C 知情。B 的账户查封问题,不影响 A 走这条直通发包人的路。

具体核心规则与法律逻辑

1. 挂靠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A 有权取得折价补偿款

法律逻辑:A 借用 B 资质以 B 名义与 C 订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及《建工解释(二)》第三条,该合同无效,出借资质的 B 主张资质借用费、管理费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依法予以支持。这是 A 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基础。

大白话:A 和 B 这种借资质的操作,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无效不等于活白干。只要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法律规定折价补偿:按原来约定的价格把该给的钱给上。B 想收管理费、资质费?法律明确不支持。A 干完的活,对应那部分工程款是跑不掉的。

2. 核心武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二第四条的突破

法律逻辑: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条。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只赋予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挂靠人被排除在外,挂靠人一般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再经被挂靠人向发包人索款——B 账户一冻结,A 就卡死了。《建工解释(二)》第四条改变了这一局面:第 1 款明确,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挂靠人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不予支持;第 2 款反面确立规则——挂靠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挂靠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承担责任。本案 C 签约时明知挂靠、认可总价、同意付尾款,直接落入第 2 款射程。

大白话:过去挂靠人最怕的就是“合同不是你签的,你找 B 要去”——而 B 账户一封,钱进了 B 的账就被冻住,A 两头落空。现在新解释把这条路打通了:只要你能证明发包人 C 签合同时就知道你是挂靠的(本案 C 明知,还认可了总价、答应付尾款),你就可以直接告 C、让 C 直接把钱付给你,B 的账户冻结跟你没关系了。这等于给挂靠人开了一条直通发包人的快车道,B 那个被冻的账户完全绕开。

3. 两条备选路径:代位权 + 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

法律逻辑:路径一,代位权。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 B 账户被冻结、客观上难以或怠于向 C 收款,A 可代位行使 B 对 C 的工程款债权,请求 C 直接向自己履行。路径二,农民工工资。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案涉款项中涵盖农民工工资,A(或其组织的农民工)可依据该条要求建设单位 C 先行垫付,不受合同效力与账户冻结影响。

大白话:万一走直接起诉 C 的路有波折,还有两条备胎。第一条是代位权:B 明明对 C 有一笔到期的工程款债权,却因为自己账户被封、官司缠身,不去收这笔钱,那 A 就可以顶替 B 的位置,直接要求 C 把钱给自己——这是法律给的绕道权。第二条是农民工工资:工程款里如果含有农民工工资部分,性质更特殊,建设单位 C 有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这个钱跟合同有没有效、B 账户冻没冻都无关,农民工凭实名制记录就能主张。

4. 实操关键:证据三件套 + 诉讼布局

法律逻辑:A 的举证重心有三:其一,C 知情的证据——合同磋商过程记录、C 与 A 直接对接施工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微信记录,证明 C 明知 A 是实际施工主体;其二,C 认可总价与同意支付尾款的证据——结算单、对账单、承诺函、付款计划书等书面确认;其三,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竣工验收资料、质量验收记录。诉讼布局上,以 C 为被告、B 为第三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依据解释二第四条请求 C 在欠付范围内直接支付折价补偿款,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 C 名下财产或账户),防止 C 转移资产;判决后直接由 C 向 A 账户支付,全程不经 B 账户。

大白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A 手里要攥紧三样东西:① 能证明 C 知道 A 是实际干活的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② C 认可总价、答应付尾款的结算单、承诺函;③ 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起诉时把 C 当被告、B 拉进来当第三人,让法院直接判 C 把钱付给 A,同时申请查封 C 的财产——一边告一边冻,防止 C 把钱转走。整个流程 B 的账户都不沾边,冻结就冻结,不影响 A 收钱。

5. 风险提示:三个雷区要提前避开

法律逻辑:其一,工程质量合格是前提——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折价补偿的请求权基础即告丧失(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反面解释),A 应先固定质量合格证据;其二,责任范围以 C 欠付为限——若 C 已向 B 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C 不再对 A 承担责任,A 只能转向 B 追偿,故应尽快固定 C 尚欠尾款的事实与金额;其三,优先受偿权主体存在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则上属于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挂靠人能否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虽有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下支持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观点,但不宜作为主要诉请押注,可作备位请求提出;其四,诉讼时效——自 C 应付款之日起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注意催告中断时效并留痕。

大白话:四个坑提前躲开:① 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这是要钱的大前提,先把手里的验收资料备齐;② 只能跟 C 要还没付完的那部分,如果 C 已经把钱全付给 B 了,那就只能回头找 B 追,所以 C 还欠多少尾款要第一时间固定下来;③ 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在拍卖款里优先受偿)挂靠人能不能主张,法院之间还有分歧,可以提,但别把宝全押在这上面;④ 别忘了诉讼时效三年,C 答应付款的日子到了就要催、要起诉,催告记录留着,别让权利睡着。

依据

本文基于上述规范与实务经验整理,供同类争议处理参考;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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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滕敏律师

徐滕敏ATTORNEY AT LAW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管委会副主任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副主任

2014 年执业至今,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与人工智能法律实务。温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房地产、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新联会理事、副秘书长,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重整专业委员、强制清算专业委员,长期开展 AI/GPT 法律实务应用培训。

执业证号 13303201510276427 ·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梳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挂靠情形复杂,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