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挂靠费、管理费还要不要给?

建设工程2026.08.25徐滕敏

问题

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挂靠费、管理费还要不要给?

专业解答

结论:2026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挂靠关系中纯属于资质出借对价的挂靠费、管理费,司法一律不予支持,挂靠人无需支付;已经支付的,可就超出实际管理成本的部分主张返还。该规则仅针对挂靠(借用资质)场景,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下的管理费不适用本条规定,仍按原有规则酌情处理。需注意:名为管理费、实为代垫的税费、规费、人员薪酬等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不属于禁止范畴,仍应按实结算。

具体核心规则与法律逻辑

1. 挂靠协议法定无效,资质对价费用一律不受司法保护

法律逻辑: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与《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协议、合作协议一律认定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类费用本质是出借资质获取的非法利益,不属于合法合同对价,自始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大白话:挂靠本身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双方签的任何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算数。合同里写的几个点的管理费、挂靠费、资质使用费,说白了就是“卖资质”赚的钱,属于非法牟利。现在新规明确定死了:被挂靠公司去法院起诉要这笔钱,法院直接不支持,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2. 新规不再区分是否参与管理,彻底否定资质牟利空间

法律逻辑:司法解释实施前,司法实践存在裁判分歧——部分法院认为,若被挂靠企业实际参与了工程质量管控、安全管理、财税办理等工作,可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支持部分合理管理成本。《建工解释二》对此作出统一规制:只要费用性质属于资质借用对价,无论被挂靠方是否参与一定事务管理,均不予支持,从规则层面彻底封堵了出借资质的获利路径。

大白话:以前很多建筑公司会拿“我帮你管了安全、报了验收、走了财务”当理由要管理费,有些法院也会酌情判一点辛苦费。现在新规直接把这条路堵死了:只要本质是借资质的关系,这笔“资质使用费”就不受法律保护,哪怕你真做了点辅助工作,也不能按约定的管理费比例收钱。

3. 已支付的管理费可主张返还,但需扣除真实管理成本

法律逻辑: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挂靠人已经支付的管理费,有权主张返还。但司法实践中,若被挂靠方确已为项目实际支出了管理成本(如派驻管理人员、办理施工手续、财税核算、报验协调等),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予以扣除,仅判令返还剩余的非法获利部分,而非全额返还。

大白话:如果你已经把管理费交给公司了,现在可以往回要,但大概率要不回全部。如果公司真的为这个项目花了钱、出了力,比如派了项目经理、做了竣工资料、跑了政府手续,这些实打实的成本法院会认可,扣掉这部分之后,剩下纯赚的“资质钱”才会让公司退给你。

4. 注意区分费用性质:代垫实付成本不属于禁止范围

法律逻辑:司法解释禁止的仅为“资质借用费、使用费”性质的费用。若双方约定的“管理费”中,包含被挂靠方代为支付的工程规费、增值税及附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人员社保薪酬、招投标费用等实际发生的代垫支出,该部分费用不属于资质对价,不适用本条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真实约定据实结算。

大白话:不是所有叫“管理费”的钱都能赖掉。关键要看这笔钱到底是“买资质的好处费”,还是人家帮你垫付的正经成本。税费、规费、人员工资这些真金白银花出去的钱,哪怕打包算在管理费里,该给人家的还是要给,不能拿新规当借口赖掉合理支出。

5. 本条仅适用于挂靠场景,转包、分包管理费规则不变

法律逻辑:《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制对象仅为借用资质(挂靠)行为。对于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场景下的管理费约定,司法解释未作统一禁止,仍沿用原有裁判规则:转包、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如果转包人、发包人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质量管控与组织协调,法院可根据其实际付出、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支持部分合理管理费用,并非一律不予支持。

大白话:这条新规只管“借资质挂靠”这一种情况。如果你是从总包手里转包、分包工程,不是借资质,那管理费的规矩还和以前一样。虽然转包分包合同也无效,但如果上家真的做了管理工作,法院还是可能判你付一部分合理的管理费,不能直接全免。

徐滕敏律师

徐滕敏ATTORNEY AT LAW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管委会副主任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副主任

2014 年执业至今,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与人工智能法律实务。温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房地产、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新联会理事、副秘书长,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重整专业委员、强制清算专业委员,长期开展 AI/GPT 法律实务应用培训。

执业证号 13303201510276427 ·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梳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文本与实际履行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