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能否扣除施工方多报的措施项目工程量?
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履约结算时,发包人发现施工方脚手架工程量多报 900㎡,结算时是否需要扣除该部分多报工程量对应的费用?
专业解答
结论: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结算时不得扣除施工方多报的 900㎡ 脚手架工程量及对应费用。
核心依据及逻辑如下:
1. 固定总价合同核心计价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点为总价包干、竣工不计量。该类合同结算不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作为计价依据,而是以投标锁定的合同总价为最终结算依据。无论是工程实体项目还是措施项目,结算阶段均不开展工程量复核、调差增减工作,这是固定总价合同最基础的计价原则。
2. 措施项目风险由施工方全权承担
脚手架属于典型的施工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的方案合理性、工程量填报准确性、施工成本管控,全部由承包人(施工方)全权负责,实行总价包干风险自担。包干规则的核心是双向约束:施工方投标量报少、成本亏损自行承担;投标量报多、成本结余归施工方所有,发包人无权干预、无权扣减。
3. 招投标计价的核心逻辑
固定总价项目招投标阶段,发包人评审的核心是项目总报价,而非单项措施工程量、单项单价。施工方根据自身施工技术、现场管理经验、施工方案自主填报措施工程量与报价,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规总价,且该总价已得到发包人认可并写入合同。
施工方在所谓"多报工程量"的前提下,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是其自身技术实力、现场管控能力的体现,属于施工方的合理经营优势,并非违规虚报。结算阶段再反向克扣工程量费用,违背招投标初衷与合同计价逻辑。
4. 现行清单计价规则支撑
结合 2024 版清单计价规范及行业通用计价原则,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体系具备自洽性,不可碎片化、片面解读合同条款。审计结算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不能脱离总价包干核心规则,单独对措施项目工程量进行事后调减,该类扣减行为无任何合同依据及计价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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