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能否扣除施工方多报的措施项目工程量?

建设工程2026.08.24徐滕敏

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履约结算时,发包人发现施工方脚手架工程量多报 900㎡,结算时是否需要扣除该部分多报工程量对应的费用?

专业解答

结论: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结算时不得扣除施工方多报的 900㎡ 脚手架工程量及对应费用。

核心依据及逻辑如下:

1. 固定总价合同核心计价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点为总价包干、竣工不计量。该类合同结算不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作为计价依据,而是以投标锁定的合同总价为最终结算依据。无论是工程实体项目还是措施项目,结算阶段均不开展工程量复核、调差增减工作,这是固定总价合同最基础的计价原则。

2. 措施项目风险由施工方全权承担

脚手架属于典型的施工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的方案合理性、工程量填报准确性、施工成本管控,全部由承包人(施工方)全权负责,实行总价包干风险自担。包干规则的核心是双向约束:施工方投标量报少、成本亏损自行承担;投标量报多、成本结余归施工方所有,发包人无权干预、无权扣减。

3. 招投标计价的核心逻辑

固定总价项目招投标阶段,发包人评审的核心是项目总报价,而非单项措施工程量、单项单价。施工方根据自身施工技术、现场管理经验、施工方案自主填报措施工程量与报价,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规总价,且该总价已得到发包人认可并写入合同。

施工方在所谓"多报工程量"的前提下,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是其自身技术实力、现场管控能力的体现,属于施工方的合理经营优势,并非违规虚报。结算阶段再反向克扣工程量费用,违背招投标初衷与合同计价逻辑。

4. 现行清单计价规则支撑

结合 2024 版清单计价规范及行业通用计价原则,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体系具备自洽性,不可碎片化、片面解读合同条款。审计结算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不能脱离总价包干核心规则,单独对措施项目工程量进行事后调减,该类扣减行为无任何合同依据及计价规范依据。

徐滕敏律师

徐滕敏ATTORNEY AT LAW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管委会副主任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副主任

2014 年执业至今,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与人工智能法律实务。温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房地产、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新联会理事、副秘书长,长期开展 AI/GPT 法律实务应用培训。

执业证号 13303201510276427 ·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专业问题解答,供同类争议处理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正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整理好相关材料后咨询执业律师。